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设施建设,推进信息共享,保障工作经费。第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第六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新闻、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提升公民文明素质。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第七条 鼓励依法建立市容环境卫生公益组织,倡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市容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公民参与市容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逐步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城管建设,创新管理方式,建立现代网络沟通平台,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公交站台、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溪河、沟渠、人工湖等公共水域及岸坡管理范围,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商场、门店、超市、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隧道等场所和铁路、公路沿线,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公园、绿地、广场、风光带及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九)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
(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完好、整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的外立面、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不得吊挂、晾晒和搁置有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物品。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并公示施工工期,注明开工、竣工日期。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没有。根据查询相关资料可知,怀化市没有这样的专门机构的,一般的都是城市的消防队承担这样的任务。如果你的小区或者家庭周围出现了这种对人有害的马蜂窝的话,就可以请消防队的官兵给你去除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公园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或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建设的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纪念性公园等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在城市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文化健身、科普宣传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纪念性公园、滨水公园等)、社区公园和游园等。第四条 城市公园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规范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公园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公园管理单位。第六条 城市公园实行名录管理。城市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名称、类别、位置、面积、范围、保护控制要求和管理单位等内容。
城市公园名录的确定及调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城市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加快推进城市公园建设。第八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园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公园专项规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城市公园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第十条 城市公园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合历史人文、民族特色、自然资源保护以及市民多样化需求,规划建设专类公园;
(二)规划新建五公顷以上居住区必须预留百分之五以上面积的土地实施城市公园建设;
(三)旧城区改造应当结合城乡统筹建设、城乡环境整治、改造规模和周边公园布局情况,按照市民出行五百米见公园绿地的要求规划建设社区公园、游园,并配备相应设施;
(四)合理设置与城市道路、公园规模等相配套的停车场、公交车停靠站点,并保障公园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专项规划应当经过论证、听证等方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市公园专项规划在批准前,应当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情况后批准执行。第十二条 城市公园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用地,除因国家重点工程、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
确因前款规定情形需要改变城市公园用地性质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占补平衡、占补同步,补划符合条件的地块与项目建设同步建设城市公园,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组织修改城市公园专项规划。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批准的城市公园专项规划;
(二)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符合周围环境、自然条件;
(四)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设施配套要求。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条件,以乡土植物造景为主,合理配置植物群落,注重人文景观、民族特色、生态效应和文化艺术教育内涵,提升公园品质和功能。
四线城市。
怀化市,别称“鹤城”,古称“鹤州”、“五溪”,湖南省地级市,位于湖南省西部偏南,处于武陵山脉和雪峰山脉之间。
地处北纬25°52′22″~29°01′25″,东经108°47′13″~111°06′30″之间,总面积27564平方千米。怀化市地处中亚热带川鄂湘黔气候区和江南气候区的过渡部位,境内四季分明,严寒酷暑期短。
区划沿革
1998年,怀化市辖12个县(市、区)和一个管委会,包括鹤城区、洪江市、中方县、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会同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和洪江区管委会。
截至2019年,怀化市辖12个县(市、区)和一个管委会,包括鹤城区、中方县、洪江市、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会同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和洪江区管委会。全市200个乡(其中民族乡21个)、86个镇、11个街道,有275个社区和3855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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